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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10-15节)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发布时间:2023-08-31258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23〕4号)以及《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企业: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23〕4号)以及《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龙华区标准化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报龙华区标准化资助项目要求详见《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附件1),相关申请流程步骤见附件2。

二、受理类别

标准研制类资助、品牌专项类资助、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类资助、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讨论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企业领跑者、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六大类。

三、受理范围

标准研制类资助(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团体标准):标准发布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获得过龙华区标准研制类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类资助、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讨论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企业领跑者、深圳标准、圳品、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类资助:证书获得时间、活动举办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前申报过免申即享的企业不用重复申报。

四、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五、申报方式

此次采用线上申报,请申报人登入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L2账号用户填写材料。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工、王工,联系电话:0755-23330397。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2023年8月30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

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3〕4号)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2023年8月2日



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深龙华府办规〔2023〕4号)及《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华府规〔2021〕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无偿奖励资助、自愿申报、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是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资助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向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受理单位和个人奖励资助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负责建立奖励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奖励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同一项目已享受龙华区其他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主体,不得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资助。

第五条申报主体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除了需要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资助项目对应的专项条件。申报主体为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申报主体为个人的,需要具备龙华区户籍或者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十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

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已在龙华区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且上一年度获得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的。

第三十四条资助标准: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的龙华辖区调解组织,配套给予每家上一年度市资助总额50%的一次性资助,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十五条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配套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获得上一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奖励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龙华区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奖励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在龙华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龙华区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且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对所在机构或企业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工作人员于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且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后,在同一企业或机构连续服务5年以上的,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且工作人员实际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六)上述工作人员在申请人申请本项资助前二年内其作为代理人的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不超过5件。

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可同时提出的申请。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400万元。若当年本项目申请资助总额超过400万元的,实际资助金额按照比例分配,单一企业申请资助金额占所有企业申请资助金额总和的比例为N,每家企业实际资助金额为400万元*N。

第三十七条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四)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其就职服务时长对应的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支付流水凭证等。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无社保缴纳凭证的部分,可提供深圳社保部门发放的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在龙华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

(三)专利案件代理量达100件以上,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50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五)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行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六)本项目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只能择一申报。

第三十九条资助标准: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奖励。满足资助条件的服务机构,每家奖励20万元,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本项目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四十条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申请人上年度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清单;

(四)专业工作人员清单、社保相关材料及相应的资质材料;

(五)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发明专利代理授权率相关资料等;

(六)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

(七)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节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商标品牌基地资助: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在龙华区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高的商标品牌意识,已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已设立商标管理机构,已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商标管理专职人员3人以上;

(三)商标注册总量不低于100件,近3年商标注册量持续增长;

(四)近3年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1%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且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五)积极开展商标维权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商标培训活动;

(六)企业申请此项资助的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

第四十二条资助标准:

实施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每家资助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过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的,不重复资助。本条与本规定第九条“优势企业”只能择一申报。

第四十三条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三)商标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相关材料,商标专职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社保缴纳凭证、劳动合同等;

(四)商标注册证书及其清单;

(五)商标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材料;

(六)第三方机构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用于开展商标品牌宣传工作的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1%的审计报告;

(七)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未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诉材料和充分书面证据的行为,在申请日之前三年内未发生虚报、冒领资助情形的承诺书;

(八)开展商标维权活动、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九)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节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认定、企业标准“领跑者”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评定配套资助: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拥有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二)通过上一年度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评定、企业标准“领跑者”评定的企事业单位,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圳品”标识、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项目。

(三)不存在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资助标准:

(一)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企业(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张证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申报资助不超过3项,每张证书仅资助一次;

(二)通过“圳品”评定的企业(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张证书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度“圳品”评定申报不超过4项,每项证书仅资助一次;

(三)通过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企业(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每项证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不超过3项,每项证书仅资助一次。

第四十六条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

(三)企业标准“领跑者”、“深圳标准”认证、“圳品”评定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节标准化战略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体可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申请标准化战略配套资助:

(一)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拥有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二)不存在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三)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具有龙华区户籍或在龙华区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八条资助范围:

(一)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

(二)完成标准研制项目;

(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的;

(四)承担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五)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项目;

(六)获得质量示范企业(单位)(说明: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第四十九条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2.资助标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机构(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资助。

(3)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技术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单位),给予5万元的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资助

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两位的起草单位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其余单位均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不超过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

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应共同提出申请,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如有放弃的,须提交书面声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暂停资助。

对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具体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国际标准

(1)资助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

(1)资助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

(1)资助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4.深圳市地方标准

(1)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2)资助标准: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资助,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2.5万元的资助。

5.深圳市团体标准

(1)资助条件: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该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已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

(2)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研制的,按项目给予5万元的资助,每个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每年获得的深圳市社会团体标准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标准。

(三)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提交区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2.资助标准:根据审计报告实际支出(含材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宣传推广费及本项目所必须的其他费用开支,需列出明细类别)等额给予资助,且每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第一项按前款资助,第二项起按实际费用50%的标准给予资助,且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1)资助条件:上年度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上年度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或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

(2)资助标准: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3)申报材料: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评价申请材料、确认文件等材料(加盖公章)。

(五)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简称“标准奖”)的资助条件、标准及申报材料如下:

1.资助条件:获得上年度市“标准奖”的企业(单位);不存在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根据《奖励办法》被取消被提名资格的;不存在相关主体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2.资助标准:对获得标准奖的企业(单位)组织配套给予30万元资助,每个项目仅可申报一次,同一个单位每年度资助申报不超过1个。

3.申报资料:项目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银行开户证明;获得标准奖的文本及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

(六)质量示范企业(单位)资助条件及标准如下:

1.资助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在龙华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且拥有拥有稳定办公场所的企事业单位;

(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企业产品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3)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4)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销售额、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等相关指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5)按照《深圳市龙华区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区质量奖评定标准,企业的总评分不低于评定标准的40%。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2.资助标准:每年获得资助的企业(单位)不超过10家,每家企业资助50万元。财政全额拨款的获奖单位,只授予奖项荣誉,不予奖金奖励。本项目与龙华区质量奖项目不重复申请,龙华区质量奖评审期间,本项目轮空。

第五十条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实施标准化战略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纳税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六)申请国内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企业产品标准研制资助的,还应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证书、专利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的,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已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团体标准资助的,应提交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团体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团体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团体标准先进性说明和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2家以上企业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在龙华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九)申请质量示范企业资助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对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编写,要求文字简练、凸显特色、内容完整,数据客观真实、注重比对,含图表不得超过3万字;证实性材料,含相关资质、荣誉、绩效证明等,申报企业或组织还需提交一份包含所有电子版申报材料的光盘。

(十)区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项目审批、评审程序

第五十一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申报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的申请人,限期五日内予以补充,逾期未能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补正两次仍未达到要求的,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根据项目类别,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种方式。评审制项目有:龙华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项目、龙华区小微型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龙华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龙华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资助、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能力提升资助、龙华区商标品牌基地培育配套资助、标准化资助以及质量示范企业(单位)资助等,其他项目采用核准制。

第五十三条核准制的项目,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根据资助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确认符合初审条件的,梳理拟资助名单,就主体的信用、是否重复扶持、是否存在其他不予资助情形等重点问题征求区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核查无意见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名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集体会议决定,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十四条评审制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可委托专业机构、中介组织作为服务单位参与项目审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评审专家小组进行评审,评审后专家形成共同意见,拟出评审结果,提交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审定,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复核后,梳理出拟资助名单,就主体的信用、是否重复扶持、是否存在其他不予资助情形等重点问题征求区相关单位(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核查无意见且公示无异议的,拟资助名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集体会议决定,并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在组织核准和评审过程中,根据申报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拟资助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现场考察人员应不少于2名。

第五十五条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22〕2号)文件规定,结合评审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参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专家的做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从知识产权专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位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统一评审。评审制采取专家定量打分的方法,由专家组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打分,根据得分高低形成拟资助清单。

质量示范企业评审专家选取,参照深圳市市长质量奖抽取专家做法,结合评审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随机排序、回避排除、高级优先、依序选用、行业对口等原则,从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库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按照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程序由评审组依据评定标准进行打分,对经评审达到总分40%(含)以上且排名前10的单位给予资助。

以上专家组的组成要求如下:

(1)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1名;

(2)被选聘的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3)与被评审企业没有利害关系。

第五十六条在经核准或评审后拟资助的项目,需要在龙华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对象、项目名称、资助金额、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

公示期届满,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将调查核实情况送达被异议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十七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资助项目,经集体决议和区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与其他单位专项产业政策性质一致的资助项目,资助金额采取从高资助,申请企业(单位)只能选择一方申报。

对于总金额超出对应项目年度预算上限的,需要按资助系数进行折算。资助系数计算公式为:对应项目预算金额除以应资助(奖励)总金额的比例。企业实际的资助(奖励)金额计算公式为:拟资助金额乘以资助系数。

对于本实施细则中符合龙华区惠企利民事项“免申即享”工作要求的资助项目,将作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免申即享”改革事项推行。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以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申请的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三年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不受理相关申请人的奖励资助、评审申请,并将申请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五十九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报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参与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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