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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3-07-19777

为促进对外投资平稳发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受理工作。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对外投资平稳发展,我局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受理工作。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指南》(详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7月18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度中央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优质农产品、能源资源、原材料、先进装备、关键零部件和核心技术等领域投资并购,加强贸易投资融合,更好服务国内大循环。支持企业通过投建营综合发展、多元化融资、三方或者多方市场合作等方式,深化对外绿色基建、新型基建合作,推进清洁能源、交通运输、通信设施、设计咨询等领域的投资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带动国内装备、技术、标准和服务嵌入国际循环。引导已建成的农业型、资源型、科技型、物流型以及其他与国内产业相互促进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提质升级。

二、设定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设定。

(一)资金政策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设定。

(二)资金管理依据

1.中央资金相关管理文件。

2.《深圳市商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5.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6.企业已进行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依法取得境外投资证书或境外机构证书且已在境外开展业务,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或已进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签订。

7.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分别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其中境外咨询设计项目的中方实际直接投资额或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申请前期费用支持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应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相应的前期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应在境外企业注册时间、并购项目交割时间或工程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之前,企业应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3.申请贷款利息贴息支持、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的资助项目,其项目合同、贷款合同、保单、保函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4.申请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的资助项目应当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项目开展建设或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支付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前期费用是指境内企业及境外控股公司为获得或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的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具体支持内容为:

(1)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的服务费用;

(2)项目建议书、尽职调查、可研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环境分析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编制费用;

(3)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购买费用;

(4)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规范性文件资料的翻译费用。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前期费用的实际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6%)。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上述内容已完成和发票或单据开具时间为准。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贷款利息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及境外控股公司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支出的银行贷款利息。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期或未到期的贷款。

对一年及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其中:

(1)人民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2023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对应贷款年限的LPR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LPR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2)外币贷款贴息利率按照不超过3%的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照实际利率计算。

对上述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支付银行利息单据时间为准。已累计支持3年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支持。

3.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海外投资保险是指境内企业主体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海外投资保险,具体包括股权保险、债权保险,主要承保因东道国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违约等方式行为造成的海外投资风险。保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实际缴纳的保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保费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4.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指我市企业在境外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深圳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如果以合资形式进行实施建设,须提供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注明申报单位所占份额或比例及证明)。除参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资助外,还对园区投资主体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土地平整、道路修建、用电设施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公共仓储建设、园区公共饭堂等公共设施建设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在境内组织举办园区招商活动等产生的费用。

(二)支持标准

1.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前期费用、贷款利息贴息、海外投资保险保费、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等4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2.以外币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3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依据,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及资助。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对外投资合作资助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境内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投资机构证书复印件;

4.境外企业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合法办理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项目合同复印件;

5.证明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签订的文件复印件,如核准或备案项目资金汇出单据、并购协议签订、股权交易已完成、工程项目已实际开展凭证(包括承包方编制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或项目总监审核签字的工程进度证明,提交给业主据以结算项目款项或反映报告期项目工作量的有效凭证或单据)等材料。

(二)项目材料

1.前期费用支持项目

①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等服务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与境内或境外专业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议书、报告书、规范性文件资料等复印件。

2.贷款利息贴息支持项目

①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②银行放款通知书、贷款本金放款的票据凭证复印件;

③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合同未标识此贷款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或境外投资项目所用,需提交贷款本金与境外项目划转的凭证)。

3.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支持项目

①保费发票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保险费通知书复印件、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4.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支持项目

①企业为境外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平台建设以及组织园区招商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发票或单据复印件;

②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或付汇凭证等银行电子回单);

③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证明合作区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文件、图片资料及合作区建设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申报单位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填报的电子材料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不同,应按要求按时重新提交。

七、申请表格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11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18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预约指南:“i深圳”APP。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

(四)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2027、88107060。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上初审——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集中申报,成批处理。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监督检查和补充说明

(一)市商务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事宜,申报单位应自主申报。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局或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向我局举报。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三)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商务部门收回资金。

(四)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期间发生企业名称、联系信息变更的,应及时联系并提供变更材料,如因未及时变更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资助拨款按照申请书银行账户信息办理。因账户信息更改或企业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拨付不成功的,原则上予以办理一次拨款信息更改并再次拨付。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标签: 对外投资合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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