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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3-06-01391

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我市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实施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要求,我局决定组织实施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详见附件)。


一、支持申报单位围绕相关领域组织实施的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对所属产业发展起支撑引领作用和实现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新材料研发及其产业化的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


二、项目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17时。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23日17时(工作时间)。


三、政策咨询电话:88101630,88101827。

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31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3年新兴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扶持的项目

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申报单位围绕电子信息、新能源、生物医用、先进金属、绿色建筑、高分子、前沿等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主要性能指标取得突破、对所属产业发展起支撑引领作用和实现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新材料研发及其产业化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府〔2018〕84号)

(三)《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

(四)《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19〕2号)

(五)《深圳市培育发展新材料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


三、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申报,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已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所需的用地、环评、规划等备案或核准,取得有关批准文件。产品涉及安全、医疗、金融等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请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等资格。

(四)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五)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申报单位不存在同一项目向市级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或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称号,或拥有与申报项目对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成果等)。

(二)申报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性,技术水平达到所属行业国际先进水平以上,已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指标与工艺参数以及产品的功能性能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已在深圳实现产业化。

(三)项目建设应在2020年6月1日之后开始建设,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建设完成。


五、支持金额、资助标准及其费用范围

(一)支持的金额

项目资助金额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影响,如通过项目数量较多则项目资助金额按照资助标准比例折算。

(二)资助的标准

事后资助,经专业审计机构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年修订版)》开展专项审计后确认项目实际发生总投资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的总投资费用构成与范围

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等构成,其中建设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费用需具备必要性、相关性,经审计核减超过20%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其中: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为实施本项目产业化涉及的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改造费,安装工程费,生产运营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筑工程费和形成固定资产的建设投资费用。

研发费用主要包括为实施本项目产业化涉及的自主研发费用和委托开发费用。其中,自主研发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性支出除外);委托开发费用主要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本项目研发需要就部分研发内容委托相关机构研究开发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基础申请材料

(一)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申报书(新材料)。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新材料产业扶持计划(新材料)”在线填写申报书,系统上传电子文件,提交纸质资料时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报书纸质文件盖章原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立项决议、实施阶段性报告及绩效评估总结报告(含实际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效益情况等)复印件,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人员、设施等主要条件保障的资料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19-2021年)财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必要的生产、经营许可及认证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的项目用地(海域)规划许可文件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场地、用海租赁的请提供租赁证明,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七、专项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证明,取得的特殊认定、荣誉(包括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单项冠军)等复印件。

(二)涉及本项目研发产品的技术、工艺和功能等的产品检测报告,国内外同类主流产品技术工艺情况说明,项目实施经济社会效益测算评估报告,生产线工艺设计方案,项目能耗情况,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情况等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三)涉及本项目研发及其产业化的支出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各项支出涉及的合同、发票、转账汇款支付凭证、验收单等。支出清单(明细表)要素需填报齐全、准确,否则有可能导致审计无法核实确认。

(四)研发核心成员名单,研发核心成员不超过10人。

(五)第三方机构和下游用户的产品验证测试合同、报告,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出库单、转账汇款支付凭证等。


八、申请受理方式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16日17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网络填报受理截止前已在线提交申请,但后经预审被退回修改的,可于书面材料受理截止前再次提交修改后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方可按时向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23日17时(工作时间)(注:网上预审通过后请及时预约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递交纸质材料,递交了纸质材料的项目才算申报成功,请企业提前预约)。

3.政策咨询答疑电话:88101630,88101827;

(三)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综合窗口。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深圳掌上政务”小程序。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请按照预约时段提交材料。


九、申请决定机关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办理流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评审项目――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助经费。


十一、办理时限

分批处理,一批180个工作日。


十二、文件及有效期限

文件:资金下达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下达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六、注意事项

1.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总资助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同批次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2.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年修订版)》,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通知和申请指南,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举报电话:88127824/88101367。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通用原则和标准(2022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各相关操作规程、申报指南等规定,制定本审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管理使用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事后资助项目及项目验收专项审计,结合各项具体的扶持计划审计标准使用。


一、申报信息审核

(一)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书作为审计基础,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涉及的项目支出内容,审计时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被审计资料信息应当与项目申请书中填写的项目支出清单(明细表)一致,不一致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项目投入审核

重点审核项目投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

(一)财务资料审查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

(二)发票审查

1.项目申报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剔除,均不计入投资或费用支出。

2.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有明确年、月、日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建设期或实施期内,超出建设期或实施期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3.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仅有起始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应当在规定的起始日之后,到申报截止日为止,期外的发票不予以确认。

4.对项目建设期或实施期无明确时间规定和要求的,发票时间以具体扶持计划的审计标准为准。

5.以前年度或批次已审计确认过的发票,不重复确认。

6.除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外,其它收据一律不予以确认。

7.验证发票的真实性,金额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

8.发票上必须加盖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盖章要完整清晰可辨认,提供审计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名称应当与相关销售合同载明的名称一致,发票载明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应与项目申报单位全称一致。

(三)合同审查

企业签订的合同应当盖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的购买内容应当与发票内容相符。

(四)付款审查

1.金额达1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付款需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支付方和收款方应当与合同一致,如不一致,不予确认。

2.截至申报截止日,已签订合同或取得发票但未支付的费用支出,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除外。

3、对于由集团公司、集团采购中心等第三方代为付款、收款的情形,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付款资料完备,否则一般不予确认。

(五)经济事项审查

审核经济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事项,不予确认。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费用支出,须查验合同内容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高度相关,合理判断与项目的相关性。

(六)财务数据审查

资助条件与企业的收入、支出等财务数据挂钩的项目,不建议直接采用申报材料中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收入及支出等财务数据增加计算复核纳税申报、检查相关合同协议、审验大额收支凭证等审计程序。

(七)设备盘点

1.按照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产清单(至少包含购置日期、购置金额、型号、供应商、发票号、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实(个别扶持计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核查铭牌日期是否在项目建设期内。

2.对于未盘点到设备实物的支出,不予以确认。

3.核查设备是否在项目建设地,并正常投入使用。

4.设备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率计算的质保金视同设备投入金额计算。

5.各具体扶持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电脑等硬件盘点标准,在具体扶持计划的操作规程以及审计细则中明确。

(八)实施地审查

1.工程升级改造、维修,需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到实施现场查验。

2.涉及租金补贴项目,需核实场地面积是否与租赁合同内容相符。

3.部分项目,需到现场查验是否真实投入运营。


三、其它事项审核

(一)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关注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对于大额支出,检查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提供的业务内容。

(三)对于服务支出,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

(四)对于采购物品支出,查看是否有采购清单。

(五)对于人员支出,按照具体扶持计划规定的人员范围、专业范围、项目周期、占项目总金额的限制比例,结合申报单位提交的人员支出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定。

(六)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服务器、网线等辅助设备购置费用,一般不予以确认,个别扶持计划审计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七)礼品、运动、娱乐、日用消费品、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均不予以确认。


四、审计查验章

(一)现场审计时,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资金查验章,审计工作底稿上应留存盖章印迹。

(二)如因特殊情况,未当场加盖查验章的,应事后补上。

(三)凡发现已加盖我局或其他部门同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核专用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支出,政策允许叠加资助的除外;但项目申报单位能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未获得其他项目资助的书面证明除外。对加盖国家、省或区级部门审核专用章的发票核减后不视为重复申报。


五、审计报告

(一)审计报告应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业务处提供的模版编制。

(二)审定金额与申报金额存在差异,须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核减的原因。

(三)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或费用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或费用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发票号码、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

(四)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的,重复的支出不予以确认,审计报告须对重复支出内容予以披露。

(五)发现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与其他项目支出重复,重复比例超过该项目申报总金额的10%的,为重复申报,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重复申报事项予以披露。

(六)经审计核减的项目支出占项目申报支出超过20%的,视为虚报项目投资额,项目不予资助,审计报告须对虚报项目投资额事项予以披露。

(七)接受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名称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后发生名称变更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为准。审计报告须对项目单位名称变更内容予以披露。

标签: 新兴产业扶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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