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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2年度中央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商务局发布时间:2022-08-04525

各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度中央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受理工作。请各单位按照《2022年度中央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我局组织开展2022年度中央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受理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2022年度中央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见附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拨付资金。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
2022年8月3日




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度中央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创新发展服务贸易。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进口国内急需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服务。支持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
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我市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是指我市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二)支持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统筹利用、区域协同,支持平台为我市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

二、设定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设定。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预算限制,受财政部、商务部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资助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舍尾法取整,且原则上不得大于实际发生/投入金额。市商务局视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据以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4.申报单位近三年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申报单位应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6.申报项目未以同一事项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7.项目发生时间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2.重点服务进口
(1)企业进口的服务应当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3.技术出口业务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 2008年第12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支持内容主要包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重点服务进口、技术出口业务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包括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一)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支持内容:
支持我市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和维护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突出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支持建设一批公共服务能力强、覆盖范围广、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示范引领效应好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贸易企业和机构提供共性资源要素支撑、信息共享及云服务、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贸易促进、品牌及宣传推广、专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维护完善现有平台所需运营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给予2021年度一次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50%、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费支持,实际运营费用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运营费支持。建设费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生产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费用;运营费包含生产性设备运营费、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营费用。

(二)重点服务进口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扩大鼓励进口服务,对重点服务进口企业实际服务进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进口服务的付汇金额(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技术出口业务
支持内容:支持企业扩大技术出口,对技术出口企业实际取得的技术出口额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以审定通过的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取得的技术出口收汇金额(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备注:申请技术出口业务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支持。

(四)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培训机构资金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支持内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对国际资质认定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内取得的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CMMI)、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机构控制体系(SOC1)及质量管理标准(ISO9001)、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提供商标准(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结算系统(SWIFT)、业务连续性管理标准(ISO22301)、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能源管理体系(ISO50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客户中心能力成熟度模型(CC-CMM)、支付卡行业数据安全标准(PCIDSS)、实验室管理标准(ISO1702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汽车电子功能安全标准(ISO26262)等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支持。

2.离岸服务外包贴息
支持内容: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收入给予贴息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企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际收汇金额(折算为人民币)(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核准的离岸执行额同时有相应收汇凭据提交为准)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
备注:申请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技术出口业务支持。

3.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支持内容:支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对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培训的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缴纳社保3个月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费用支持。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基础材料和项目材料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材料
1.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填报申请书(http://www.gdzwfw.gov.cn/—深圳市—市商务局—搜索服务贸易事项),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电子版;申请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相关单位的,提供相应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材料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事项申请表;
(2)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平台建设运营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平台建设目的、行业发展需求状况,平台服务功能、营运模式、核心竞争力、共享性、创新性、开放性等内容);
(3)建设费和运营费明细表(应包括设备名称、设备购置日期、合同号、付款回单及发票号等信息)及相关证明凭证复印件(需按照明细表先后顺序装订);
(4)平台场地面积、设备原值、专职人员、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5)平台服务企业名单及相关合同凭证复印件(所提供名单应以从事服务贸易业务企业为主)。

2.重点服务进口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取得或预计产生的效益等,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2)2022年重点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2022年重点服务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企业服务进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及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等复印件。

3.技术出口业务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是否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2022年技术出口业务申报说明、2022年技术出口业务申请表;
(3)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备注:登记证书右上角登记的日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以及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
(5)如出口的技术或技术服务具有相关专利权或专有权请提供证明材料,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申请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支持项目的企业(单位),均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2022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资助申请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汇总表;
②企业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外包合同(若为其他语种附翻译件)、涉外收入申报单、银行回单等凭证复印件(所附原始单据应保证内容清晰完整,编号排序,并与合同汇总表一一对应。一份银行结汇单对应多份合同需标注说明)。如由境外发包方境内机构代为付款的,需提供相关业务凭证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指南第六条(一)规定申请书。

八、受理信息
(一)受理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8日18:00。
2.材料提交时间: 2022年7月25日-2022年8月15日17:45。
申报单位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在线填报、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注:为做好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材料需提前预约。预约指南:“i深圳”APP或关注“深圳行政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操作流程:【办事预约】或【预约取号】—【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疫情期间,请按照预约时段,错峰提交材料)。

(四)咨询电话
项目申报咨询电话:0755-88101362、88103187。
系统技术服务电话:0755-88102445。

九、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商务局

十、办理流程    
市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商务局网上初审——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市商务局开展形式审查——专项审计——资质审查(根据需要核查比对:资质情况、统计数据、是否存在重复资助情形、有否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等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通知申报单位提交拨付资料——拨付资金。

十一、办理时限
材料提交时间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

十二、证件及有效期
证件:无
有效期限:无

十三、证件的法律效力


十四、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标签: 服务贸易事项中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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