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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安区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费补贴的通知

来源: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发布时间:2020-03-18978

为认真落实《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 号),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符合补贴发放时间的决定及深宝府[2020]1 号文解释单位的调整意见,现将(原深宝人[2020]18号文)有关的补贴实施细则修订、调整如下:

为认真落实《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 号),根据区政府关于调整符合补贴发放时间的决定及深宝府[2020]1 号文解释单位的调整意见,现将(原深宝人[2020]18号文)有关的补贴实施细则修订、调整如下: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宝府〔2020〕1号)第一条“支持防疫物资生产”。

(二)政策内容
对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复工复产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照员工节假日加班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对象
对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复工复产,在宝安区注册并缴交社保的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企业名单由区工信局负责提供)。

(四)补贴标准
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按照员工节假日加班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仅限申请一次。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复工复产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员工加班费补贴申请表》;
2、2020年1月、2月企业员工缴交社保记录(一级响应结束一个月后网上打印社保清单,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临时招聘等人员,可提交有当事人签字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3、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企业员工加班考勤记录表(列明员工加班时间,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已发放员工加班工资的银行转帐记录(如没有转帐记录,提交有企业盖章和员工签名的考勤记录,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2020年1月、2月企业员工工资表(列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复工证明材料(提供区工信局或所在街道(经科部门或安监部门)开具的企业1月24日至2月2日期间已复工证明。(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企业银行基本帐户(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标签: 防控物资生产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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