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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申报指南

来源: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19-11-15919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加大企业融资补贴力度、扩大补贴对象范围、优化贷款贴息申报流程,对宝安区“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服务的,对其实际融资利率超出央行基准利率的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年化利率3%,且总额最高100万元。

补贴标准
1.对企业融资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不含逾期利息、罚息或其他违约金。
2.申请补贴的单笔贷款补贴期限最高12个月。
3.“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特指申报年的上一年1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本补贴措施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申报条件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本次受理申报的企业须为2018年度“四上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区统计局与科创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3.仅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4.单笔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5.根据《宝安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和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通过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银行(包括其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实现融资的企业,优先给予补贴。”本批申报项目的贷款银行为宝安区金融超市的合作银行:深圳农商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融兴村镇银行、华夏银行、邮储银行、宁波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宝桂村镇银行、兴业银行、广东华兴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浙商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东莞银行、包商银行、广东南粤银行、杭州银行、广州银行、龙岗鼎业村镇银行(深圳地区的分行及系统内分支机构,以最终银行反馈的情况为准)。
6. 本次申报项目的贷款结清日应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申报材料
1.《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机构)授权委托书,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年上一年度的企业纳税证明。
5.银行开户证明。

注意事项
1.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需编制页码及目录页(目录页装订在第1页),按照申报顺序装订,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统一采用白色封面,封面注明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
2.同一事项只能申报一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根据金融超市合作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情况明细表》(加盖银行公章),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若银行未能反馈企业贷款数据的,企业对应的该笔银行贷款无法享受贴息。企业在《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贷款情况栏目所填数据仅作参考,审核以银行提供的企业贷款情况明细表数据为准。

标签: 宝安区企业贷款贴息贷款利息补贴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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