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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19年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通知

来源: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时间:2019-11-06639

根据《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节能循环办字〔2019〕13号)有关规定,光明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实施2019年光明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时间
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

重点扶持项目
(一)对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包括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等项目。
(二)对节能和循环经济产业化及推广项目的资助。包括应用高效节能和循环经济生产设备,建设节能和循环经济网站、展厅项目等。
(三)对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研讨交流、展会展览等项目的资助。包括开展节能和循环经济区域性重大课题研究、学术论坛,参加节能和循环经济展会展览等。
(四)对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的奖励。包括对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效对标、能源管理平台、电机能效提升、绿色制造的奖励。

项目申报条件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或在光明区辖区内注册,并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后。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表格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2.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等)。
(二)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务必详细计算节能量和节能率,以及提供电费、气费、水费通知单等有效凭证)。
(三)项目资金投入报告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需列出投资构成明细(项目总投资是扣除进项增值税的有效付款金额)。
(四)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资产财务状况良好及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承诺。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获得国家、省、市循环经济试点示范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产品质量认证等。
上述材料中,(一)至(四)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扶持:
1.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人力资源、消防、财税等方面受到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较大数额罚款以上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罚款、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其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罚款;
2.申报截止时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中(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深圳信用网);
3.重复建设、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4.单位或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5.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辖区或其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相同内容的项目获得各级财政资金补助超过投资总额的;
6.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范围不宜太大或过小,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循环经济与节能效果方面的特色;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相关附件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的顺序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在封面上注明申报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加盖单位公章,纸质资料1份,电子文本(光盘)。

标签: 节能和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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