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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2)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19-10-29568

为规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四节 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二)已开设中小学知识产权课程;

(三)上年度开设知识产权课5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且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

(四)学校师生已开展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注册。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课程材料及开课的相关材料;

(四)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注册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利代理从业培训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鼓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对新招聘的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机构资助,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分公司上年度在深圳纳税额30万元以上);

(二)已与新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不低于2年;

(三)新招聘人员为应届本科生或以上学历,且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超过6个月;

(四)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新招聘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和学位证书;

(四)开展从业培训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3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4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申请培训的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相关内容,并形成培训课程实施方案;

(三)申请培训的授课老师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者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等。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课程设置方案;

(四)培训师资的相关材料;

(五)过往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全市每年评选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具备策划及组织相应宣传活动的资质,并有相应知识产权宣传的经验;

(三)申请宣传的项目主题应包含知识产权工作及成果的宣传推广、公益广告等,并形成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宣传活动策划方案;

(四)过往开展宣传项目的相关材料。


第五节 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

第二十四条 实施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国外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外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含10名);

(六)在深圳市的经营实体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

国内机构申请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含5年);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设立分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国内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深圳市分公司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不少于10名;

(六)深圳市分公司纳税额超过100万元。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材料;

(三)国内外机构及在深圳机构的人员清单及相关资格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

(五)在深圳的纳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至少拥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5项以上(含5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5件以上(含5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50件以上(含50件);

(四)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专业工作人员的资质材料;

(四)知识产权业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代理授权专利清单。

第二十六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配套奖励。资助标准如下:

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或获评为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本项规定的2个以上条件的服务机构,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申请人应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及获评相关称号的材料。

第六节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每年资助的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总额不超过20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 ;

(四)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五)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六)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说明;

(四)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及案例分析报告等研究成果;

(五)成本支出说明;

(六)判决文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及其执行等材料;

(七)举证应诉、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参考支出成本给予申请人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每年资助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项目总额不超过25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成立的调解组织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为主要业务;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调解专家团队;

(四)上两年度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效显著。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两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过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三)调解组织运营团队情况及调解专家名单;

(四)上两年度内纠纷调解工作报告(含运作情况、机构开展纠纷调解类型和数量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件数和占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业务人财物投入占比、调解典型案例等内容);

(五)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的,提交法院的司法确认文书。

第二十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制度研究及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二)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和建设;

(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五)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研究和建设;

(六)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研究和建设;

(七)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八)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九)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每年资助项目总额不超过500万。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二)申请项目属于上述内容且应对深圳市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一定的推动、借鉴或指导等作用;

(三)已完成的项目完成后未超过一年;

(四)愿意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主体资格材料;

(三)项目进展或完成情况说明;

(四)未完成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实施背景和意义、预期目标、实施内容和方案、进度计划、费用支出计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工作团队情况等内容;已完成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成果报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资助项目以及其他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申请通知。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通知申请人办理领款手续,申请人未按通知要求领款的,视为放弃申请资助款。

第三十一条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申报指南明确具体申报方向。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7位以上(含7人)单数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预算申请和资金拨付。

(六)针对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等有项目工作任务的资助项目,应签订资助项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开展资助资金拨付。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第三十三条 针对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等有项目工作任务的资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针对合同资助金额30万以上(含30万)的项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按《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9〕5号)的规定,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5位以上(含5人)单数专家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核验或审计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或专业机构在审计或核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受资助单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项目的申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2019年11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此前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标签: 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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