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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资助项目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19-09-06858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现代商贸业—连锁直营网点拓展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四条鼓励我区零售、餐饮、酒店类连锁企业总部拓展直营网点。
(一)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零售、餐饮类连锁总部企业,每新开设一家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连锁直营门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开业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累计200万元
(二)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酒店类连锁总部企业,每新开设一家连锁直营门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业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累计4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企业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企业拥有的直营店除申报的新开设直营店之外应不少于2个,且开业时间超过1年。

现代商贸业—批零住餐业营业额突破及增长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批发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二)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三)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批发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2000万元,给予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零售、住宿、餐饮企业,上一年度零售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餐饮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之一。
(四)申请年营业额首次达到类资助,批发业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2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均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申请年营业额同比增加类资助,申请企业申报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营业额,批发业需超1亿元,零售业需超5000万元,住宿餐饮业需超1000万元,且企业申报资助年度年营业额比上年度全年的增长额,批发业需增长超2000万元,零售、住宿、餐饮业需增长超1000万元。

现代商贸业—引导场内商户注册独立法人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六条鼓励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的运营主体引导场内商户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
(一)场内商户独立法人数量占场内商户总数50%以上且超过50家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资助50万元
(二)场内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年度营业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运营主体资助10万元,单个运营主体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专业市场等市场场内商户注册独立法人数量超过总商户数量的50%且超过50家,且注册为独立法人商户至少有50家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申请营业额增长奖励还需满足场内商户纳统总营业额比上一年度的增长额度超过1000万元。


现代商贸业—批零住餐业新纳统企业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4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首次在我区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之一的企业。
(四)企业自纳统年月起算,24个月内申报有效。

现代物流业—国家A级物流及市重点物流企业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八条鼓励物流企业申报国家5A、4A、3A级评定及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评定,提升物流服务能力。
(一)对新获得国家5A、4A、3A级评定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已享受过评定资助的企业,再次获得评定只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新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企业评定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首次获得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评定或市级及以上重点物流企业评定。

物流企业产业升级及技术改造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九条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
(一)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区投资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自有基础设施项目。对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总额1%、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二)支持企业通过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可视、可追踪等技术实现网络化、信息化运营。经认定,给予企业实际投入总额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企业通过投入新能源汽车、标准化设备、智能化设备等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改造。经认定,给予企业设备实际投资额总额10%、最高50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行业分类为运输、仓储、装卸等物流类企业。
(四)申请技术设备升级类,企业需实现网络化、信息化运营或者投资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五)申请设备更新升级改造类,企业需在市经贸信息委完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六)本项目为事后补贴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请。

电子商务—平台型电商企业落户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条引进重点平台型电商企业。
对在我区注册成立的B2B(Business-to-Business,企业-企业)综合交易和服务类平台企业、B2C(Business-to-Customer,企业-顾客)平台企业,以及ITM(Interactive Trading Mode,互动交易模式)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其上一年度形成本区经济贡献总额4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投资建设的B2B、B2C或ITM电子商务平台已投入运营满一年。


电子商务—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各类园区引进重点电商企业。
(一)各类园区每新引进1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且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电商企业,在入驻企业运营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资助,每家园区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内电商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年度营业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10万元,每家园区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园区内至少含有10家及以上企业;引进具有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电商企业进驻园区并纳统。
(四)申请营业额增长类资助还需达到从引进企业纳统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全部纳统企业纳统总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

电子商务—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扩大销售额。
(一)对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企业网上销售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已纳统1年以上,企业通过应用电子商务,实现网上销售额增长,且网上销售额的增长量不超过全年销售额的增长量。
(四)申请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需满足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申请年网上销售额同比增加类资助,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

电子商务—国家、省、市电商示范企业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电商企业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资助。已享受过资助的企业,再次获得资格只给予差额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认定。

电子商务—跨境电商交易额增长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年交易额每同比增长10%,给予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拥有自建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平台或与第三方跨境电商网络平台合作,且企业通过平台实现交易额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
(四)跨境电商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

电子商务—国家、省、市电商示范基地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认定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基地(园区)运营主体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

服务外包及中介服务业培育—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项目配套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鼓励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升级发展。
对获得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市级资金扶持20%、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已获市服务外包专项扶持。

服务外包及中介服务业培育—专业服务业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着力降低专业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对入驻我区,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征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或在我区连续三年缴纳社保的员工在50人(含)以上的分支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专业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购买费用的5%,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专业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其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最高50万元资助,单个专业服务机构可连续享受三年。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或者为商事登记地在龙华区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征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四)独立法人机构或者非法人组织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区连续三年缴纳社保的员工在50人(含)以上。
(五)已购买自用办公场所或已租赁自用办公场所。
(六)申请购买自用办公场所资助的,5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申请租赁自用办公场所资助的,5年内不得转租。

服务外包及中介服务业培育—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纳统资助类
一、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八条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等服务业态。
(一)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
(二)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且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从下一年度开始,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资助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纳统满1年以上。
(四)申请年营业额首次达到类资助,企业年营业额需满足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或1亿元(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五)申请年营业额同比增加类资助,企业年营业额需满足申报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年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申报资助年度年营业额同比增加1000万元以上。


标签: 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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