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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最高5000万,2019技术改造倍增专项申报指南

来源: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19-06-141074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在线申报)6月21日截止。 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时间行动起来吧。1、事后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扶持。2、事中方式: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过程事中)分段拨付(事后拨付)方式予以同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扶持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扶持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

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在线申报)6月21日截止。 符合条件的企业,你们还不行动?


技术改造倍增专享

本规程适用扶持方式

1、事后方式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照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软件购置及生产配套环节其他投入的一定比例予以无偿扶持。

2、事中方式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采取分期核算(过程事中)分段拨付(事后拨付)方式予以同步扶持,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和扶持标准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或按照不超过国家扶持资金50%的比例给予市级财政配套扶持。

3、贷款贴息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企业获得项目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之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4、融资租赁贴息

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按扶持标准,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项目设备等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融资租赁费用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5、奖励

对获得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


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2、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3、技术改造类项目按《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3号)规定在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

4、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5、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6、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计划

技术改造投资补贴

1 扶持方向

1.1 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能力进行改造升级;

1.2 支持以安全、绿色、环保、节能、节水为目的的技术装备与生产环境改造;

1.3 支持深度运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协同制造、制造工艺系统和管理系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2. 申报条件

1.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1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1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80%。


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

1 扶持方向:鼓励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装备和管理方式进行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更新和改造,支持开展以装备互联互通、关键工序智能化改造、关键岗位机器换人、生产过程和管理手段智能化控制为核心的数字化车间、智能化工厂及柔性化生产等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申报项目上半年度已完成智能化改造投资不少于50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2000万元,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


重大项目奖补

1.扶持方向:支持符合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重点发展方向的重大工业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申报项目投资额可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

2.4 申报项目已列入「市重大工业项目名录」;

2.5 单一申报单位每年度只可新增一个首次申请的项目,且该项目的投资进度不低于20%;

2.6 申报项目如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扶持,且最高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扶持金额按扶持标准,采取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方式操作,每期拨付金额根据当期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确定,拨付期最长不超过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如审计结果与项目申报单位向市统计部门申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符,按就低原则确定。单一申报主体单一年度累计扶持最高5000万元


产业链垂直整合

1.扶持方向: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牵头实施产业链垂直整合提升改造,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关键技术研发、设计、产品中试、生产制造、应用示范、检验检测等生产制造全链条相关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产能而发生的设备购置、制造环境改造及配套改造等项目建设,按对应投资主体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参链企业不少于3个,且全链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2.4 在建项目的投资进度不少于20%。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上年度投资总额的20%(包括制造及配套环节投入),分别对牵头企业和各改造节点对应的投资主体给予扶持,各项目投资额之和为全链条项目的投资总额,其中对全链条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的扶持比例不少于70%,扶持金额按项目已投资进度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最长扶持3年(从首次扶持当年度算起),年度最高1500万元


技术改造投融资

1.扶持方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的,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租赁贴息。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申报单位已经取得在深圳设立的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所发放的贷款并实际支付利息,或与融资租赁机构签有融资租赁合同,并实际发生融资租赁费用。

3.扶持标准

3.1 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和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3.2 融资租赁贴息。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适用设备的,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计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的融资成本。


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

1.扶持方向:引导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深圳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所募资金投资在深圳实施的工业或技术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

2.1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申报单位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与申报单位为同一主体;

2.4 项目投资额需纳入市统计部门工业或技术改造投资类别统计;

2.5 申报项目与申报单位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建设内容一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公告、资金使用公告及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能明确反映出所筹资金与申报项目直接对应);

2.6 申报项目已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奖励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并证明本次申报的投入与其不存在重复。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扶持,且最高5000万元(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


二、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企业质量品牌提升

1 扶持方向

1.1 支持品牌企业为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品和服务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开展的品牌战略规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推广、品牌国际化与交流合作等项目建设;

1.2 支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质量检查和非强制性质量认证等项目建设;

1.3 支持企业开展品牌人才队伍建设等。

2. 申报条件

1.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1.2 申报单位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1.3 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1.4 申报单位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单位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单位对被授权单位控股大于50%)。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提升项目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200万元


质量品牌公共服务

1 扶持方向:支持行业协会、质量品牌机构等第三方非营利性组织为促进质量和品牌提升而开展的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质量品牌建设项目。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单位上年度质量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3.扶持标准: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申报单位质量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扶持,且年度最高200万元


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1.扶持方向: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须取得工信部等国家工信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或品牌领域的奖励证明文件。

3.扶持标准:奖励。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三、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企业技术中心组建

1.扶持方向:支持经认定的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扶持。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2.4 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工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投入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扶持1次。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的20%给予扶持,且对仪器设备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扶持总额的50%,组建项目最高扶持5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提升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实施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单位已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并开展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3 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最长投入时间自验收批复之日起至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四、工业强基工程扶持

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申报单位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扶持;

2.4 国家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项目申报年度的前2个自然年度内。

3.扶持标准:事中方式。按照国家已拨付资金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单一申报主体最高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实施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单位已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并开展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2.3 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扶持项目的最长投入时间自验收批复之日起至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之日止。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2.4 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扶持。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按照项目申报年度前2个自然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1.扶持方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的项目。

2.申报条件

2.1 符合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2.2 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2.3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服务;

2.4 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

2.5 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6 申报单位用于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3.扶持标准:事后方式。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扶持(含平台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与购置、测试化验加工、场地、人员、劳务、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等投入,其中对固定资产投入的扶持比例不低于40%),且年度最高500万元

标签: 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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